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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晋 杜预 《春秋经传集解序》:“其发凡以言例,皆经国之常制, 周公 之垂法,史书之旧章。”又《左传·隐公七年》“凡诸侯同盟,於是称名,故薨则赴以名,告终称嗣也,以继好息民,谓之礼经” 杜预 注:“此言凡例,乃 周公 所制礼经也。”后因以“凡例”指体制、章法或内容大要,今多指书前说明本书内容或编纂体例的文字。
唐 杜甫 《八哀诗·赠秘书监江夏李公邕》诗:“各满深望还,森然起凡例。” 仇兆鳌 注:“森然起例,谓碑文体製。”《朱子语类》卷六六:“ 夫子 作传,亦略举一端以见凡例而已。” 元 刘壎 《隐居通议·礼乐》:“古人题旐及题墓必加国号,如曰‘ 唐 故’、‘ 宋 故’,所以表其为何代之人……此其凡例也。” 清 周中孚 《郑堂札记》卷二:“自序门当属叙述编譔体例及序,于卷首无自序凡例知之。”如:关于这部手册的编写体例,我们已经在“凡例”中作了说明。
凡例,指书前关于本书体例的说明。志是官修的书,一旦负责编纂,先得对该地域地情有大致的了解,然后制订“凡例”,说明这本书的著作内容和编纂体例,通常谓之发凡起例。
凡 fán(ㄈㄢˊ)
(一)、平常的,不出奇的:平凡。凡庸。凡夫俗子。
(二)、指人世间(宗教或迷信的说法):凡尘。凡心。
(三)、所有的: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,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。凡是。
(四)、总共:全书凡二十八卷。
(五)、大概,要略:大凡。凡例。发凡(陈述全书或某一学科的要旨)。
(六)、中国古代乐谱的记音符号,相当于简谱“4”。
例 lì(ㄌ一ˋ)
(一)、可以做依据的事物:例证。例题。举例。例句。例如。
(二)、规定:例外(不按规定的,和一般情况不同的)。体例。凡例。条例。破例。发凡起例。
(三)、按规定的,照成规进行的:例会。例假。例行公事。
(四)、调查或统计时指合于某种条件的具有代表性的事情:事例。病例。案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