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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宋 代各州、府选派京官充当判官时称签书判官厅公事,简称“签判”。掌诸案文移事务。
宋 陈岩肖 《庚溪诗话》卷上:“ 英宗 朝,自 凤翔 签判满任,欲以 唐 故事召入翰林。” 宋 吴自牧 《梦粱录·士人赴殿试唱名》:“其状元官授承事郎,职除上郡签判;榜眼授承奉郎,探花授承务郎,职注中郡或下郡签判。”参阅 宋 高承 《事物纪原·抚字长民·签判》、《文献通考·职官十六》。
签判,官职,宋 代各州、府选派京官充当判官时称签书判官厅公事,简称“签判”。
签(簽、籤) qiān(ㄑ一ㄢ)
(一)、亲自写姓名或画上符号:签名。签字。签到。签发。签收。签署。签押。签订。
(二)、简要地写出意见:签注。签呈。签证。
(三)、用竹木等物做成的细棍或片状物:牙签儿。
(四)、书册里作标志的纸片或其他物体上作标志的东西:书签。标签。
(五)、粗粗地缝合起来。
(六)、用于占卜或赌博的细长竹片或细棍:签筒。求签。
判 pàn(ㄆㄢˋ)
(一)、区别,分辨,断定:判明。判辨。判据。判读(利用已知的视觉信息符号来判断新获得的视觉信息的含义)。判断。
(二)、分开,截然不同:判然。判若两人。判若鸿沟。
(三)、评定:裁判。谈判。判卷子。
(四)、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决:判词。判决。判案。
(五)、古代官名:通判。判官(中国唐、宋两代辅助地方长官处理公事的人员,传说中借指阎王手下管生死簿的官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