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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指上杀、下杀、旁杀。语本《礼记·丧服小记》:“亲亲以三为五,以五为九。上杀、下杀、旁杀,而亲毕矣。”谓上至高祖,下至玄孙,旁及其兄弟,其服丧期限依亲疏之别而递减。
《北史·张普惠传》:“窃闻三杀九亲,别疏昵之叙;五服六术,等衰麻之心。皆因事饰情,不易之道者也。”
(二)、古代天子诸侯无事,每年三次田猎射杀牲禽,一以供祭祀,二以享宾客,三以充君之庖厨,谓之“三杀”。
《宋书·礼志四》:“今既无復四方之祭,三杀之仪,旷废来久,禽获牲物,面伤翦毛,未成禽不献。”参阅《礼记·王制》。
(三)、指喝杀、吓杀和饿杀。
宋 周煇 《清波别志》卷上:“言事者旧有三杀之语。街里喝杀,朝里吓杀,家里饿杀。饿杀,谓俸薄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