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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旧时皇帝退位为太上皇,嗣皇帝仍须禀承训示处理大政,或皇太后垂帘听政,皆谓之“训政”。
清 朱珪 《<御制毓庆宫记>恭跋》:“丙辰元日,重光重轮,授璽於我皇上,以 毓庆宫 为重华之协,训政、听政者三年,所谓继德者如是之久而化成也。” 清 黄遵宪 《感事》诗:“授受元辰纪上仪, 帝尧 训政典留貽。” 何刚德 《春明梦录》卷下:“ 孝钦太后 重出训政,引见迟至黎明,则微露倦勤意矣。”
(二)、指 孙中山 提出的建立“民国”程序的第二阶段。他把建立“民国”的程序分为军政、训政、宪政三个时期。主张在训政阶段施行约法,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、考试合格的人员,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,并对人民进行使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。凡一省之内全部的县已实行自治,就可结束训政,开始宪政阶段。
训(訓) xùn(ㄒㄨㄣˋ)
(一)、教导,教诲:训诫。训蒙(教育儿童)。训迪(教诲开导)。教( jiào )训。培训。
(二)、可以作为法则的话:家训。
(三)、典式,法则:不足为训。
(四)、解释词的意义:训诂(解释古书中的字、词句的意义。亦称“训故”、“诂训”、“故训”)。训读(日文借用汉字写日语原有的词,用日语语音读汉字)。
政 zhèng(ㄓㄥˋ)
(一)、治理国家事务:政治。政府。政党。政权。政纲。政策。政令。政绩。政见。政客(为个人或某一集团利益从事政治活动的人)。政局。政变。参政。议政。
(二)、国家某一部门主管的业务:财政。邮政。民政。
(三)、家庭或集体生活中的事务:家政。
(四)、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