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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计议后奏请。
《魏书·张普惠传》:“ 普惠 以天下民调,幅度长广,尚书计奏,復徵绵麻,恐其劳民不堪命。” 唐 道宣 《续高僧传·义解九·慧暠》:“ 暠 据法徵治,情无猜隐。时或不可其怀者,计奏及之,云:‘结徒日盛,道俗屯拥,非是异术,何能动世?’” 元 黄溍 《纪梦》诗序:“及予请外南还,而中书用臺臣之请,计奏,被上旨,復以科举取天下士,予亦復梦如初。”
(二)、古代地方官员奏呈朝廷的关于境内治绩的情况汇报。
《旧唐书·职官志二》:“若诸州计奏达于京师,量事之大小与多少,以为之节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