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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没收入官。
《三国志·魏志·高柔传》:“是时杀禁地鹿者,身死,财产没官。”《北史·陈元康传》:“左衞将军 郭琼 以罪死,子妇 范阳 卢道虔 女也,没官。” 清 王士禛 《池北偶谈·谈献四·姚端恪》:“﹝ 高世豪 ﹞逋官二千餘两,妻子十三人,例当没官。”《花月痕》第四七回:“如有擕带,一经察出,货半没官,半奬查验之员。”
没官,全名财产没收入官。这是一种类似收归国有的刑法。没收对象主要是财产,除了财产以外还有田宅和奴婢。唐代的 唐律有“没官”的规定。唐律上关于财产之犯罪甚多,故就物之没官、还主及赃,亦设有专条。犯谋反、谋叛、谋大逆等罪,若家人犯罪,不论其他家人是否知情、是否参与、是否首从和是否故失,只因罪者与家人有血缘关系,“除恶务尽”,近亲要斩,远亲要流,物财没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