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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清 代官吏有过失交部议罚,轻者叫做“察议”。
《清会典·吏部八·孝功清吏司》:“有参奏、有陈请,轻曰察议,重曰议处,又重曰严加议处。” 清 龚自珍 《明良论四》:“约束之,羈縻之,朝廷一二品之大臣,朝见而免冠,夕见而免冠,议处、察议之諭不絶於邸钞。”
【拼音】:chá yì 【注音】:ㄔㄚˊ ㄧˋ 清 代官吏有过失交部议罚,轻者叫做“察议”。《清会典·吏部八·孝功清吏司》:“有参奏、有陈请,轻曰察议,重曰议处,又重曰严加议处。” 清 龚自珍 《明良论四》:“约束之,羁縻之,朝廷一二品之大臣,朝见而免冠,夕见而免冠,议处、察议之谕不绝於邸钞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