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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古代的一种人口税。
汉 代指口赋钱。《汉书·贡禹传》:“ 禹 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,起 武帝 征伐四夷,重赋於民,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,故民重困,至於生子輒杀,甚可悲痛。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,年二十乃算。” 王先谦 补注引 何焯 曰:“ 如淳 所引《汉仪注》,乃 元帝 以后之制也。”《南史·齐豫章文献王嶷传》:“以穀过贱,听人以米当口钱,优评斛一百。”《醒世恒言·三孝廉让产立高名》:“假孝廉,做官员;真孝廉,出口钱。”参见“ 口赋 ”。
亦称口赋,即通常说的的人头税,秦代已有口赋之名。董说《七国考》引《大事记》:“渭水不洗口赋起。”或为人头税的泛称。汉代则专指儿童人口税。据《汉书·昭帝纪》颜师古注引如淳曰:“《汉仪注》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,人二十三。二十钱以食天子,其三钱者,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。”又据《汉书·贡禹传》,武帝时“民产子三岁,则出口钱”。今人或说口赋起征年龄本为七岁,武帝时始提前至三岁。一说起征年龄本为三岁,元帝采纳贡禹建议,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。东汉末,政治黑暗,口赋或自一岁起征,至“民多不举子”,口赋负担至此最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