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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广令

词语解释

限广令即国家广电总局针对电视剧中插播广告的时间、长度以及广告类型等作出的一系列规定。2011年10月11日,广电总局下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》。2011年11月,业内盛传广电总局将取消2012年全国所有电视台全天电视剧中的插播广告。详细解释 国家广电总局的《通知》重申2010年广电总局下发的《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》(广电总局令第61号),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此管理办法的施行。通知内容如下: 第一,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。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,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,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,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,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,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。 第二,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。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,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:非黄金时间每集(以45分钟计)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,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;黄金时间(19:00至21:00)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,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;插播广告时,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。同时要做到:(1)禁止在片头之后、剧情开始之前,以及剧情结束之后、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;(2)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、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,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;(3)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,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。 第三,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。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,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,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,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、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。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。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,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。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。 第四,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。根据《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》(广发〔2009〕71号)和《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》(广发〔2010〕21号),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,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。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,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,一律不得播出。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,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

词语分字解释

  • (xiàn)

    xiàn(ㄒ一ㄢˋ)

    (一)、指定的范围:期限。界限。权限。局限。限额。

    (二)、指定范围:限制。限于。限期。限价(官方指定最高或最低价格,不得超越)。无限。

    (三)、门槛:门限。

    (四)、险阻:关限。

  • 广(guǎng ān)

    广(廣) guǎng(ㄍㄨㄤˇ)

    (一)、指面积、范围宽阔,与“狭”相对:宽广。广博。广义。广漠。广袤(东西称“广”,南北称“袤”,指土地面积)。广厦。

    (二)、多:大庭广众。

    (三)、扩大,扩充:推广。广开言路。

  • (líng lǐng lìng)

    líng(ㄌ一ㄥˊ)

    (一)、〔令狐〕a.古地名,在今山西省临猗县一带;b.复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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