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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戏曲名词。
中国 戏曲史上有多种以杂剧为名的表演形式。晚 唐 已见“ 杂剧 ”之名,其特点不详。其后有 宋 杂剧、 元 杂剧、温州杂剧、南杂剧等。通常指 元 杂剧,每本以四折为主,有时另加楔子,每折用同宫调同韵的北曲套数和宾白组成。 唐 李德裕 《论故循州司马杜元颖第二状》:“蛮共掠九千人 成都 郭下。 成都 、 华阳 两县只有八十人,其中一人是子女 锦锦 ,杂剧丈夫二人。” 宋 灌圃耐得翁 《都城纪胜·瓦舍众技》:“杂剧中,末泥为长,每四人或五人为一场,先做寻常熟事一段,名曰艷段;次做正杂剧,通名为两段。” 明 陶宗仪 《辍耕录·杂剧曲名》:“传奇犹 宋 戏曲之变,世传谓之杂剧。”
杂剧是一种把歌曲、宾白、舞蹈结合起来的中国传统艺术形式。最早见于唐代,那意思和汉代的“百戏”差不多,泛指歌舞以外诸如杂技等各色节目。“杂”谓杂多,“百”也是形容多;“戏”和“剧”的意思相仿,但都没有今天“戏剧”的意思。到了宋代,“杂剧”逐渐成为一种新表演形式的专称;这一新形式也确实称得上“杂”的,包括有歌舞、音乐、调笑、杂技,它分为三段:第一段称为“艳段”,表演内容为日常生活中的熟事,作为正式部分的引子;第二段是主要部分,大概是表演故事、说唱或舞蹈;第三段叫散段,也叫杂扮、杂旺、技和,表演滑稽、调笑,或间有杂技。三段各一内容,互不连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