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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亦作“ 恐赫 ”。以要挟的话或手段威胁人。
《敦煌变文集·捉季布传文》:“院长不须相恐吓。” 宋 司马光 《涑水记闻》卷七:“虏以虚言相恐赫耳,未必敢来。” 明 李贽 《复焦弱侯书》:“终身之交在此,半路絶交亦在此,莫以状元恐赫人也。” 清 顾炎武 《书吴潘二子事》:“ 庄氏 既巨富, 浙 人得其书,往往持而恐吓之,得所欲而去。” 鲁迅 《南腔北调集·辱骂和恐吓决不是战斗》:“这诗怎么样?有辱骂,有恐吓,还有无聊的攻击:其实是大可以不必作的。”
恐吓是以加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,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,在许多国家是一项刑事犯罪,无论有无向对方动粗,无论是否行使暴力行动,即使只是语言上威胁受害者(对方),有死亡威胁或伤害当事人或其家族、公司、财产权等。包括死亡威胁、诈弹威胁、以自杀做威胁等。若意图以此方式来获取他人财物或利益而实行者,称为"恐吓取财"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