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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取法。语本《诗·周颂·我将》:“仪式刑 文王 之典,日靖四方。” 朱熹 集传:“仪、式、刑,皆法也。” 宋 苏辙 《皇太后答书》:“将仪式於文考,以教孝於诸侯。”《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史料·南海县志·梁廷栋传》:“士得位,当霖雨苍生;不幸老死萤窗,亦当仪式州里。”
(二)、指典礼的秩序形式。
《三国志·魏志·张既传》“令 既 之 武都 ” 裴松之 注引 晋 鱼豢 《魏略》:“ 楚 为人短小而大声,自为吏,初不朝覲,被詔登阶,不知仪式。” 唐 韩愈 《南海神庙碑》:“水陆之品,狼藉籩豆;荐祼兴俯,不中仪式。” 宋 欧阳修 《归田录》卷二:“﹝ 刘岳 ﹞不暇讲求三王之制度,苟取一时世俗所用吉凶仪式,略整齐之,固不足为后世法矣。” 沈从文 《边城》二十:“老道士披上那件蓝麻布道袍,开始了丧事中绕棺仪式。”
(三)、犹仪态。
汉 王粲 《玛瑙勒赋》:“御世嗣之骏服兮,表騄驥之仪式。”
(四)、指测定历日的法式制度。
《后汉书·律历志中》:“及用《四分》,亦於 建武 ,施於 元和 ,讫於 永元 ,七十餘年,然后仪式备立,司候有準。”《隋书·律历志中》:“逮於 永平 之末,乃復改行《四分》,七十餘年,仪式方备。”
仪式,多指典礼的秩序形式,如升旗仪式等,在古代这个词也有取法、仪态或者指测定历日的法式制度的意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