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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居住的地方。
《魏书·袁翻传》:“ 那瓌 住所,非所经见,其中事势,不敢輒陈。” 宋 苏舜钦 《奉酬公素学士见招之作》诗:“念君住所近不远,江山蟠闢气象豪。” 孙犁 《澹定集·<幸存的信件>序》:“他们走后,家里人又自抄一次,这样文字就真正在我的住所绝迹了。”
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,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。《民法通则》规定: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,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,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。“经常居住地”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,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。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,尚未迁入另一地,又无经常居住地的,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。
住 zhù(ㄓㄨˋ)
(一)、长期居留或短暂歇息:居住。住宿。住房。住户。
(二)、停,止,歇下:住手。雨住了。
(三)、动词的补语(a.表示稳当或牢固,如“站住”;b.表示停顿或静止,如“他愣住了”。c.与“得”或“不”连用,表示力量够得上,如“支持不住了”)。
所 suǒ(ㄙㄨㄛˇ)
(一)、处,地方:住所。哨所。场所。处所。
(二)、机关或其他办事的地方的名称:研究所。派出所。
(三)、量词,指房屋:一所四合院。
(四)、用在动词前,代表接受动作的事物:所部(所率领的部队)。所谓(a.所说的;b.某些人所说的,含不承认意)。无所谓(不关紧要,不关心)。所有。各尽所能。所向无敌。有所不为而后可以有为。
(五)、用在动词前,与前面的“为”或“被”字相应,表示被动的意思:为人所敬。
(六)、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