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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赋税和徭役的合称。
中国 古代,赋初指兵赋。 春秋 后期,各国逐渐从田亩征赋,赋和税渐趋混合。 秦 汉 以后,赋指按户口征收的税,徭役则另行征发,赋和役始有明显区别。 明 代以后,将按户口征发的徭役折征银两,把丁税并入田赋,至 清 则以赋役为田租的专称。《六韬·盈虚》:“其赋役也甚寡。”《新唐书·食货志二》:“国家赋役之法,曰租、曰调、曰庸。”《清史稿·食货志二》:“ 世祖 入 关 ,首免都城居民被兵者赋役三年。”
(二)、分配徭役。
《资治通鉴·唐僖宗乾符三年》:“ 西川 节度使 高駢 筑 成都 罗城,使僧 景仙 规度,周二十五里,悉召县令庀徒赋役,吏受百钱以上皆死。” 胡三省 注:“赋,布也;分布使之就役也。”